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 测绘法规标准 甜馍馍 2009-03-27 92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