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名委员会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 测绘法规标准 甜馍馍 2009-03-26 97 热度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