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 买卖是否有效

     2003年,吴先生夫妻出资购得单位公房全部产权,但尚未办下房屋两证。同年,吴夫妇将此房卖给李先生。李先生付了6万元的购房款并入任该房。双方还约定,待吴夫妇取得房屋两证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付清购房余款6万元。 
      其后,由于拆迁、房屋升值的原因,吴夫妇反悔,不愿 履行协议。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吴夫妇履行协议,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吴夫妇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自己还没草房屋两证,无权处理房屋,且签订协议后也没到房地局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买卖协议应为无效。
      潘程(湖北长江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看,来依法领取权属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的权属证书,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房屋的所有权征和土地使用权征;应当包括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本案中,吴夫妇拥有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发票及手续证明,足以说明吴先生在“卖房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其二,合同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必须条件。根据最高人民众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来办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未经登记,但并不影响其效力。
      其三,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吴夫妇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其反悔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吴夫妇协助车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